失业保险申请条件
失业保险申请条件,失业保险金是我们的一个保障,生活中会有很多人面临失业的情况,失业保险可以维持我们失业期间的压力。那么失业保险申请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失业保险办理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申请流程:
以石家庄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工作流程为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与待遇审核流程为: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
(1)失业人员持本人本人证明以及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等材料自6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
(2)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根据个人缴费记录情况,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期限等;
(3)将审核结果通知失业人员,发放《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
(4)失业人员持《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和求职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培训;
(5)失业人员按月进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
(6)失业人员每月持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1)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按月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制定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按月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划入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个人账户;
(2)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办理程序:失业人员持申报材料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一次性申领手续;
(3)住院医疗补助金办理手续: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据实核定;
(4)失业人员生育医疗补助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据实核定;
(5)医疗保险费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向市失业保险处提出书面申请;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管理处开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凭缴费证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6)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据实核定;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贴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处据实核定。
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失业保险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失业人员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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